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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印发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(大交发〔2025〕271号)》
本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。本市核心城区(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、高新园区)的城市道路、人行步道等公共区域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。
本市核心城区的工业园区、景区、高校等完全物理封闭区域,有发展需求的,由封闭区域产权(管理)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后实施。
(二)属地管理,本市核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)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监管,加强对互联网租赁 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。
本市核心城区中完全物理封闭区域内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,封闭区域产权(管理)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,依法签订运营服务协议,并告知属地人民政府(管委会),协议中应明确运营、安全、管理等方面责任,约定投放规模、范围、服务要求及解除协议条件等。
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要求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,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。
封闭区域产权(管理) 单位要落实对运营企业的管理责任,及时劝阻、制止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。运营企业终止运营或达到协议解除条件的,封闭区域产权(管理)单位应督促运营企业完成投放车辆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,如运营企业无法自行回收或清除时,封闭区域产权(管理)单位应依据服务协议处理。
运营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,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,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。
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、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,做到文明用车、安全骑行、规范停放,骑行前应当检查电动自行车技术状况,确保骑行安全。
本市核心城区内,运营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在公共区域投放的车辆,逾期未收回的,由属地区政府(管委会)依法予以处理。
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,擅自在本市核心城区的公共区域投放车辆运营的,由各属地区政府(管委会)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整改不到位的,依法予以处理。
2026-01-17 12:22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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